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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3)新中法执字第83号 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你单位燃油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南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南裁字第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附:执行员:***联系电话:0373-376**** 收款开户银行:农行新乡县支行 户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3901010********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被执行人须知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