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与张巡路交叉口西南角幼师公寓楼沿街商铺南数第二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7KQC66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7号院4号楼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489259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做出了(2023)豫1403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现冻结被申请人的保全数额以至申请人的保全金额的上限,现被保全人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企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成商贸支行(账号:5050********)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