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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民初1897-1号
原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21895166K(1-5)。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俊、王超芳,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师寨镇南香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李艳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