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南香山村。
法定代表人:何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