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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师寨镇南香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489259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禄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021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2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45元(已扣划,申请人已领取)、无证券;3、于2019年7月5日到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2套;4、于2019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5、于2019年9月3日将案件相关情况及流程节点情况反馈给申请人代理律师,已告知其该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快速变现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21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刘庆丰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贺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