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23民初3204号
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副经理。
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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