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24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96元(上诉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38.48元,由上诉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