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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公司与咸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547号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XX公司诉被告咸阳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未能按期交纳,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XX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