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1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鸿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西门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21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谈话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网络银行、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有在先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在先冻结的案件,尚有一百余万元未履行。
3、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公司名下惠国用(2005)第223号、惠国用(91)字第1××6号、惠国用(97)第1××5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土地有在先查封,且以上土地早已经有地上建筑物,本院无法进行处置。
4、经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调查发现,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在李庄镇承建了惠民县消防大队李庄中队消防站项目工程,该工程还在承建过程中,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惠民县李庄镇财政科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在李庄镇政府未付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还未拨付,本院暂无法进行提取。
5、经调查,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在(2020)鲁1621执378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该案中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申请评估拍卖惠民县国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但由于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未交纳评估费,该拍卖尚未启动,2022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公司在该案中的债权。
6、2022年4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2年8月25日将被执行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7、2022年8月2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公司的财产、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1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