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齐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1执1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齐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295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4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