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21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