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惠民镇建筑工程公司

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621民初1398号 原告: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如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住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大王营街293号,身份证号码:37162119********。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9342.8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始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一、二在承建惠民县**小区工地时在原告处购买的工地用砖,被告一于2012年1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工地用砖明细,但该货款被告一、二一直未付清,因工地总承包方系被告三,被告三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各被告有还款能力却长期欠款不还,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此,根据我国法律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辩称,***受***雇佣,在惠民县**工地从事收料员工作,***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涉案材料款到底是我公司还是被告***的债务,因***不到庭无法落实,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落实是我公司的欠款,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系2012年出具,原告在法庭期限内没有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请求法庭核实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惠民县**小区项目,由被告***任项目经理,被告***任材料员。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工地用砖,其中多孔砖545960块,标砖4400块,红标砖16500块,当时约定的多孔砖单价为0.48元,标砖单价为0.38元,红标砖单价为0.34元。被告***2012年1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工地用砖明细,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6934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货款,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违约损失计算,原告与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故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均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已超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9342.8元及利息(以269342.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惠民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被告惠民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