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479号 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HWQAX4,住所地衢州市福江区廿里镇市场南路3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P3887,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通荷路39-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12元,减半收取计10856元,由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