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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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479号
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HWQAX4,住所地衢州市福江区廿里镇市场南路3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P3887,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通荷路39-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医疗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12元,减半收取计10856元,由原告浙江众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