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607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翁翕翰,执行理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617.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617.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