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607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翁翕翰,执行理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617.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昊建设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609617.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