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浙江国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总部中心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