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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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浙江国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总部中心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