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2民初65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矿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