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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124号
原告:浙江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70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19BY4N。
法定代表人:李维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巨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688号明豪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J14MW62。
法定代表人:何斌。
原告浙江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巨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娜娜
书记员袁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