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149号
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123号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LYPCK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产业集聚区B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BLMX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