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5民初244号
申请人: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123号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LYPCK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卢店镇郑登快速与省道S237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BLMX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0000元(账号:16×××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卢店分理处)予以冻结。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爱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7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账号:16×××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卢店分理处),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爱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