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荏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元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796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呈瑞街295号1幢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68863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