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614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DHT8M5A,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蒋村18号。
经营者:***,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下蒋村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配偶。
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YD00H,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区***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