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雷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2113号之一 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