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1759号 原告:***,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海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6011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 _1642933326.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