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1759号
原告:***,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海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6011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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