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5790号
原告
***,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221951××××××××。
委托代理人:谭刚,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56011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马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兴,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徐旭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