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5790号

原告

***,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221951××××××××。

委托代理人:谭刚,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56011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马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兴,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徐旭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