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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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4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60119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海南村。
法定代表人:朱马科。
被执行人:***,男,1942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 00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建岙村下唐X号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因用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受土地流转条件限制,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覃佳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 员 应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