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853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某,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江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106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