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隆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温州凯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3648号 原告: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杭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