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28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通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疏港大道88号2幢7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通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