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龙游通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28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通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疏港大道88号2幢7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通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