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北科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原告景成行,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河北科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D2P9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泊头市富镇***。 原告等六人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等六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成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