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5756号 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飞跃大道中段路北大隆公司南邻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07111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052459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路3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5035008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汇承聚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写字楼D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YMKAXX。 法定代表人:陈**花,董事长。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QTB5U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路88号龙翔大厦B座7层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UE30P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贞观街988号银丰新能源产业园2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1HHJ9W。 法定代表人:**献,董事长。 被告:茌平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MD7A229。 法定代表人:**方,董事长。 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顺公司)与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公司)、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青岛分公司)、被告青岛汇承聚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承公司),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茂公司)、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睿公司)、被告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被告茌平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事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空间公司、新空间青岛分公司、汇承公司、灏睿公司、泉茂公司、跃进公司、顺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事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均由八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八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八供应油料。被告八于2021年10月13日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票据号码230245203616620210202844749907,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02月01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起付款,被拒付。经查明,被告一为出票人,被告三为收款人,涉案票据依次连续背书转让给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和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一起发起追索。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三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被告二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都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合法持票人,并应当提供符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具备法定要式的合法有效票据。2、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不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答辩人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3、依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101.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被答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上手背书人之间真实、完整的交易关系及相应的签约、履约、结算、支付、发票等情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被答辩人取得案涉票据的权利依据和合法基础,否则不能排除涉案商票存在因民间贴现行为而无效的情形。基于被答辩人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履行了与其前手签订的合同,被答辩人从其前手处取得涉案商票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不成立,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利息。4、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空间公司、新空间青岛分公司、汇承公司、灏睿公司、泉茂公司、跃进公司、顺发公司缺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日,***都公司签发了票据号码为2302452036166202102028447499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都公司,收票人为新空间青岛分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1日,票据为可转让票据。此后,该票据有新空间青岛分公司背书给汇承公司、汇承公司背书给泉茂公司、泉茂公司背书给灏睿公司、灏睿公司背书给跃进公司、跃进公司背书给顺发公司,顺发公司背书给事顺公司。 事顺公司与顺发公司间存在供应柴油及机油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间没有签订合同。双方经过对账,货物的总价款为130457元,后顺发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事顺公司。 2022年1月30日,事顺公司提示付款。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案涉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因***都公司等被告未及时付款,事顺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事顺公司主张与顺发公司间存在供应柴油及机油的货物买卖关系,并提供了收款收据予以证实,顺发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事顺公司提供货物后,顺发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其采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到期应当及时兑付,顺发公司到期后没有及时兑付,事顺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该票据状态即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拒付证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都公司作为票据出票人,汇承公司、灏睿公司、泉茂公司、跃进公司、顺发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事顺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新空间青岛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新空间青岛分公司作为新空间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新空间青岛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有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新空间青岛分公司、新空间公司、汇承公司、灏睿公司、泉茂公司、跃进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承聚润工贸有限公司、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承聚润工贸有限公司、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跃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