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淄博滨铭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城名府小区7号楼。
负责人:王新秀,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滨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国商城31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7166062G。
法定代表人:王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新空间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38315A。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05245914。
法定代表人:王奉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宏,女,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奉东,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瑞华,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滨铭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宏、王奉东、王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91民初764号、766号、767号、768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滨铭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宏、王奉东、王瑞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891275.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
《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鸿飞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