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2民初7005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艳阳路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7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2********。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152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