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22民初7005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艳阳路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7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2********。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152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