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3269号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新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71709。
负责人:范自春,村主任。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