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费县某某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4493号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系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新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71709。 负责人:范自春,村主任。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