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4493号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系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新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71709。
负责人:范自春,村主任。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新胜村民委员会一组(原新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