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215号
原告: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高栈路南204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69WX7H。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江,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平纪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君,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负担。
审 判 员 秦国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廷廷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