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物流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5981X4。
法定代表人:王旭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平纪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君,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瑞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上诉人施工的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2号车间北侧道路的铺设工程、公路港土石方工程存在严重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施工工程混凝土的厚度、砂石的厚度、路基压石系数均不满足要求,没有达到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标准,被上诉人对于该三份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欠款无权要求支付,上诉人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当予以退还。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欠款146400元及利息、2号车间北侧道路铺设工程欠款65600元及利息、公路港土石方工程欠款54013元及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还应对上述质量工程承担翻建、维修、赔偿损失的责任。二、一审未处理税额损失55298元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公路港配套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开具11%的税率发票,如不能开具,税率差额部分让利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税率差额55298元应支付上诉人,且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结算时已经让利,没有证据支持。
汇通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三年之久,根据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2.青岛建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过被上诉人的质证,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后又撤回了反诉请求,不应再作为二审审理的内容。二、关于税率问题。1.公路港配套工程中标价为1730679.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已让利至1463800元,上诉人应按照此结算价款支付。被上诉人系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建设工程类增值税发票,不存在无法开具的问题,上诉人的主张无基础条件。2.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另外三份合同均约定税率为3%,但被上诉人均向上诉人开具10%、11%的税率发票,该部分税差完全可以抵销上诉人主张的55298元。
汇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瑞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1490431.56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中瑞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汇通公司支付税率差额让利55298元;后增加反诉请求:2.判令汇通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中瑞物流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后中瑞物流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撤回第2项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汇通公司证据一载明,2017年7月10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二、工程数量,主要工程量:见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投标函;3.招投标文件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相关技术规范;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元)。含增值税11%。如乙方不能开11%增值税发票,只能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差额部分乙方作为让利给甲方。六、结算方式:按实际验收工程量结算,结算价按投标报价让利后最终单价。(投标报价减让利部分)七、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八、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九、乙方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20日历天。十、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室外管网工程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十一、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十二、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交付给甲方、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十三、乙方在实施“施工合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且承诺为每位施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险保障,保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其一切损失及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会签单》载明: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合同价款1600000元,结算价款1463800元,项目公司审核处签字人为“阚升传2018年7月1日”。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物流园区道路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内容描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工程施工完成,投入使用,项目公司意见处为“情况属实,阚升传”。中瑞物流公司认可工程款为1463800元,但辩称对该工程中瑞物流公司已支付1317400元,中瑞物流公司认为约定税率为11%,税差55298元应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仅剩余91102元的质保金未支付。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1317400元。
汇通公司证据二载明,2017年8月7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中瑞物流园区道路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区道路铺设工程;二、工程数量:主要工程量:第一段道路:12#车间北,东西路。132米×11.5米=1518平方米,要求渣土换填500mm深,c30混凝土180mm厚。第二段道路:13#车间西,南北路。71米×14米=994平方米,要求渣土换填500mm深,c30混凝土300mm厚。第三段道路:停车场入口。90米×8米+71×12米+283平方米路口+20平方米拐角=1875平方米,要求入口处25米渣土换填800mm深,c30混凝土250mm厚。第四段道路:①18#车间北,东西路。45米×14米=630平方米,要求渣土换填500mm深,c30混凝土300mm厚。②18#车间北,南北路。29米×6米=240平方米,要求渣土换填500mm深,c30混凝土200mm厚。挡土墙:12#车间北散水坡挡土墙,长114米,高0.65米,单砖墙,单面抹灰。排水管敷设:13#车间西路边排水,长90米,600mm配筋水泥管,水管下200mm沙垫层;18#车间北路边排水,长90米,300mm无筋水泥管,水管下200mm沙垫层。注:道路施工考虑找坡平整及预留伸缩缝;渣土为场地内倒运,不再考虑渣土购买费用;道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含税3%专票(投标报价减让利部分);四、工程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五、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六、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七、乙方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20日历天。八、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确定结算值,按合同约定付款90%前开具全额发票。九、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十、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十一、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给甲方,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到期无缺陷问题本协议终止。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物流园区道路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内容描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工程施工完成,投入使用,项目公司意见处为“情况属实,阚升传”。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园区道路铺设工程结算书》(2018年4月20日)载明“合计655429.2339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工程款589860元,剩余10%为质保金。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589800元。
汇通公司证据三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地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0112)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地面工程:二、工程数量及单价:16#车间地面:(1)土方开挖:6429m3*7元/m3=45003元;(2)土方换填(购土):5393m3*24元/m3=129432元;(3)整平压实:10,440㎡*2元/㎡=20880元;(4)混凝土路面:402.02m3*525元/m3=211,060.5元(成品价);(5)石子地面:2,863.76m3*150元/m3=429564元(成品价);(6)φ150PVC承压管:54m*85元/m=4,590元;(7)φ300无筋砼管:54.2m*130元/m=7046元;(8)大门轨道下混凝上:5.5m3*525元/m3=2,887.5元17#车间地面:(1)土方开挖:3340.6m3*7元/m3=23384.2元;(2)土方换填(购土):2783.8m3*24元/m3=66,811.2元;(3)整平压实:8424㎡*2元/㎡=16848元;(4)混凝土路面:455.4m3*525元/m3=239085元(成品);(5)石子地面:1985m3*150元/m3=297750元(成品价);(6)150PVC承压管:45.3m*85元/m=3850.5元;(7)φ300无筋砼管:24m*130元/m=3120元;(8)大门轨道下混凝土:3.5m3*525元/m3=1837.5元,施工要求:基层软土挖除深600mm,渣土换填500mm深,地面c30混凝300mm厚(甲方指定位置),其余铺石子300mm厚;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整(¥1503149元)。含税3%专票;四、工程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五、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六、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八、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次付款时开具全额发票。九、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十、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十一、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给甲方、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到期无缺陷问题本协议终止。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二份《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17#车间地面工程”、“中瑞物流园16#车间地面工程”,项目公司签字处为“阚升传”。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地面工程结算书》(2018年5月28日)载明“合计1491729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工程款1342500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1342500元。
汇通公司证据四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3日中瑞物流公司(建设方、甲方)与汇通公司(施工方、乙方)签订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车间南侧排水管道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0403)约定:一、工程名称:山东日照中瑞物流有限公司17#车间南侧排水管道施工工程。二、工程内容: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砌筑管井、道路破碎及恢复、回填等工作。三、技术要求:地基夯实,100mm厚C15砼垫层,铺设直径400mm加筋砼管道,砖砌检查井。四、本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圆(¥45000.00元),本合同总价为乙方完成本合同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五、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附后。1.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验收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2.发票开具要求:工程全部完成第一次付款时开具全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工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七、乙方项目经理:丁士钰,技术负责人:丁元玉;八、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15日历天。九、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进场维修,超出时间未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协议,如因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完成,给甲方及他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本合同盖章后生效。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会签单》载明:工程名称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车间南侧排水管道结算,合同价款45000元,结算价款33000元,项目公司审核处签字人为“阚升传”,集团企业管理中心造价合约部审核处签字为“尹德新2018年6月1日”。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5%的工程款31350元,剩余5%为质保金。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31350元。
汇通公司证据五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港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0113)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土石方工程;二、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表格),合计536013.83元,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陆仟零壹拾叁元捌角叁分(¥536013元)。含税3%专票。四、工程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五、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六、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180日历天,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八、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方提供发票时间:第一次付款时开具全额发票。九、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十、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十一、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给甲方、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到期无缺陷问题本协议终止。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港土石方工程结算书》(2018年7月16日)载明“合计537566.13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已就该工程支付了工程款482000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482000元。
汇通公司证据六载明,2016年9月10日,中瑞物流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汇通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硬化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名称: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园仓库内地面硬化工程。二、工程地点:东港区涛雒镇高旺庄村南侧204国道以东。三、工程内容:15#库内土方开挖外运厚15厘米,地面平整压实,C30砼地面厚18厘米。四、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乙方自备小型砼搅拌站,砼质量同商品砼,甲方随时抽查检验。五、合同价款:每平方64元(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等一切费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款结算,合同单价不变。六、开竣工日期: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2日;七、保修期限:从工程价款中保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保修期届满发包单位应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全部或余额退还给承包单位。八、质量等级:保证工程达到优良。九、工程付款: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工程款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其余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十、材料供应:乙方自备。十一、设备租赁:乙方全部自筹。十二、质量违约:进入工地的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工程质量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如因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十三、安全责任:工程施工中,必须按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出现的安全问题,均乙方负责。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载明:审定工程造价621760.00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90%的工程款559000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559000元。
汇通公司证据七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中瑞物流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汇通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6#库北跨地面硬化施工协议》(合同编号ZRWL20190413)约定:一、工程名称: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6#车间北跨地面硬化工程。二、工程地点:日照(华东)国际物流城。三、工程面积:16#车间北跨1-16轴,扣除设备基础及台车基础部分。四、工程内容:16#车间北跨1-16轴浇筑混凝土地面,(长)5-14轴(宽)约14米设备基础周边15cm麻饼土垫层,上浇筑c25商混15cm厚;其余部分10cm麻饼土垫层浇筑c25商混20cm厚。五、承包范围:地面硬化工程(依据招标文件、报价清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标前书面答疑和图纸为准)包工、包料、包安全。六、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3日,总日历日期:3日历天。七、质量等级:合格;八、合同价款:246061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零陆拾壹元整)九、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十、付款方式:(1)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验收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甲方程序办理)。(2)发票开具要求:付款时开具相应发票,待工程完成结算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十一、双方责任义务:甲方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及时办理协调工程事务。(2)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同时报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乙方责任:(1)乙方应当依据档案归档要求的标准、规格和内容完整的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2)本工程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兼任其它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报验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和所有设施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等,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供应的材料,应由乙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并在进现场后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质量检验,所有材料及设备进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十二、质量与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采用国家建筑工程监理方式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工程质量为合格,若在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中,不能被评为合格工程,则由施工单位返工处理直至达到合格。十三、保修,本工程保修执行国家规定。保修期间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到场维修,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维修,甲方自行安排人员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额度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十四、违约责任:合同工期每延一天,甲方罚乙方500元,累计计算。十五、其他约定:(1)本工程不允许转包。(2)未尽事宜: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到本合同条件不能规范的事件,且该事件将影响合同进一步执行时,甲方、乙方均可提出建议,由甲方主持共同协商提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诉。十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后终止。汇通公司提交的《16#库北跨地面硬化结算(含税9%)》载明“合计184557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因汇通公司原因工程未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
汇通公司证据八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3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0703)约定:一、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二、工程内容:16#17#车间中间14米道路拓宽;公路港维修车间检修地沟维修;维修车间东侧做12m*12m*250mm的混凝土地面。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四、技术要求:(一)16#17#车间中间14米道路拓宽:(1)在原16#、17#之间道路左右两边各加宽2米,长度约50米。(2)道路基础换填挖深1.2米。(3)回填石渣、整平压实,级配碎石垫层120mm厚。(4)铺设φ16钢筋网间距200mm(单层双向)。(5)c30混凝土30cm厚。(6)固定综合单价385元/m2;(二)公路港维修车间检修地沟维修:(1)地沟1:长约10米,宽约1米;(2)破除原水泥地面,挖出原地面下的渣土。(3)换填60cm级配砂石、夯实。(4)TS防水两遍。(5)铺设φ16钢筋网间距200mm(双层双向),c30混凝土30cm厚。(6)固定综合单价495元/m。(7)地沟2:长约10米,宽约1米:在原地面上铺设φ16钢筋网间距200mm(双层双向),c30混凝土30cm厚。固定综合单价385元/m2;(三)公路港维修车间东侧混凝土地面:(1)清理整平压实原路基。(2)C30混凝土浇筑12m*12m*250mm地面。(3)固定综合单价150.5元/m。五、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107472元)。六、工程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七、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确定结算值,按合同约定付款90%前开具全额发票(税率为10%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九、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工,7月20日前完工。十一、双方责任义务:甲方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及时办理协调工程事务。(2)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2)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报验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和所有设施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等,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十二、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十三、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给甲方、保修期到期无缺陷问题本协议终止。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汇通公司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0524)约定:一、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坡道工程;二、工程内容:破除原16#17#门口所有破损混凝土地面,换填渣土,加单层钢筋网,重新做混凝土坡道。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四、技术要求:1.破除原混凝土地面。2.基层软土挖除深1.5m。3.渣土换填1.5深。4.地面c30混凝土300mm厚。5.φ16钢筋间距200钢筋网。五、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贰仟叁佰叁拾伍元整(¥92335元)。六、工程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156.5元/m2,工程量按实结算。七、付款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确定结算值,按合同约定付款90%前开具全额发票(税率为10%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九、乙方项目经理:丁立军,技术负责人:郭玉章;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工(因16#17#车间有存储,加工任务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十一、双方责任义务:甲方责任:(1)甲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及时办理协调工程事务。(2)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2)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报验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和所有设施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等,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十二、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十三、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给甲方、保修期到期无缺陷问题本协议终止。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汇通公司提交的三份《原始收方记录表》中均有中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赵志强的签字,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结算书》载明“合计182982.86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汇通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中瑞物流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07472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主张实际为74720元;《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92335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主张实际为92335元。
汇通公司证据九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中瑞物流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中瑞物流园区土方倒运及零星用工合同》(合同编号ZRWL20181225)约定:一、工程名称:中瑞物流园区土方倒运及零星用工。二、工程内容:16#车间北场地、17#车间东场地、18#车间西场地土方倒运及24米主路热熔标线、12#车间地面修补等,具体工程量及参考价格详见附件。主要工程量:(1)16#车间北场地土方3277.5m3,17#车间东场地土方3146m3,18#车间西场地土方12415m3倒运,综合单价7元/m。(2)24米主路热熔标线167.65m,综合单价38元/m2,合计合6370.7元。(3)12#车间地面修补用沥青渣6.56m3,c30混凝土2.6m3及人工,合计1693元;三、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整(¥139589元),含税9%专票。四、工程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总价包死。2.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无质量问题1年内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3.乙方提供发票时间:工程完工按合同约定付款90%前开具全额发票。五、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竣(交)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六、乙方项目经理:七、工期:乙方按照建设方指示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八、双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施工前乙方应确认施工地点是否存在供水管道、通讯光缆、电力电缆等公用设施,如有损坏,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九、违约责任及质保: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十、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协议书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16#、17#、18#车间零星用工工程结算书》载明“合计140474.75元”,汇通公司在其提交的表格中按139589元主张。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建设项目价格确认表》、《工程经济签证单》、《原始收方记录表》中均有中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赵志强或阚升传的签字。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汇通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中瑞物流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汇通公司证据十载明,汇通公司提交的五份《工程经济签证单》,分别为2017年9月27日3787.5元和19204元,2018年1月31日20980元和63276元,2018年8月27日11700元,五份《工程经济签证单》均附有中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赵志强或阚升传的签字。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组证据大部分的机械台班费都已包含在本案中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内,不应再单独计费。
汇通公司证据十一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案外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RJX20181012)约定:一、工程名称:中瑞机械道路施工工程。二、工程内容及主要工程量:中瑞机械道路包括(1)1#车间南路长126米;北路长126米;西路长104米;(2)2#车间北路长326米;东路长104米。以上道路换填宽度11米,换填100cm厚,用料渣土;上铺设10.4米宽、20cm厚水稳料(水泥含量5.5%);最上铺设10米宽、28cm厚c30混凝土路面;及过路水电管道预留。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1934800元)。含增值税10%。五、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综合单价见附件1)。六、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验收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付款流程按照甲方程序办理。乙方提供发票时间:按合同约定付款90%前开具全额发票。七、工期:本合同工程工期自2018年8月21日开工至2018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为100个日历天。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延误超过七天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长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八、双方权利与义务:乙方项目经理:丁士钰,技术负责人:郭玉章;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施工前乙方应确认施工地点是否存在供水管道、通讯光缆、电力电缆等公用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先人工寻找确认位置再施工,如有损坏,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九、违约责任及质保:在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进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时间未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保期满后终止。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汇通公司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载明“合计242830.21元”,下附手写字“让利2%,即237900元”,汇通公司主张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为237900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系汇通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汇通公司对此提交了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平纪欣与中瑞物流公司工程负责人赵志强的对话录音一份,录音中平纪欣说“对啊,那不是二十四万两千八百来块钱,让利了百分之二,二十三万七千九嘛”,赵志强说“我想着是个审下来那么个数,然后让利的那个好像是在底下写了一趟字也不道怎么回事的”。
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的14张《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服务名称: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9%,工程名称:中瑞国际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14张发票金额共计1467400元。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的三份施工合同与汇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八一致。
另查明:汇通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20)鲁1102民初2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中瑞物流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150万元,汇通公司已缴纳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公司与中瑞物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对于汇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毕的工程,中瑞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一的2017年7月10日的《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中瑞物流公司认可工程款为1463800元,但辩称对该工程中瑞物流公司已支付1317400元,中瑞物流公司认为约定税率为11%,税差55298元应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仅剩余91102元的质保金未支付,汇通公司主张针对税差问题已经向中瑞物流公司让利136200元,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数额为13174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遇国家税率调整时对税费差额的处理办法,亦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降低税率后税费差额的归属,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现降低税率情形,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对降税差额的处理办法进行新的约定,现中瑞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否产生了税率差额以及税率差额的具体数额,故对中瑞物流公司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剩余工程款146400元(1463800元-1317400元),《工程结算会签单》中的日期为2018年7月1日,现已满二年质保期,中瑞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二的2017年8月7日的《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园区道路铺设工程结算书》(2018年4月20日)载明“合计655429.2339元”,汇通公司按655400元主张,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工程款589860元,剩余10%为质保金,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今已满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中瑞物流公司应当将全部工程款支付汇通公司,汇通公司认可中瑞物流公司已付款为589800元,中瑞物流公司主张已付款589860元但未提交证据,故中瑞物流公司尚欠汇通公司工程款65600元(655400元-589800元),应当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三的2018年1月17日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地面工程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地面工程结算书》(2018年5月28日)载明“合计1491729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工程款13425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至今已满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中瑞物流公司应当将剩余工程款149229元(1491729元-1342500元)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四的2018年4月3日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车间南侧排水管道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会签单》结算价款为33000元,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5%的工程款31350元,剩余5%为质保金,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结算会签单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至今已满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中瑞物流公司应当将剩余工程款1650元(33000元-31350元)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五的2018年1月17日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港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港土石方工程结算书》(2018年7月16日)载明“合计537566.13元”,汇通公司按536013元主张,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已就该工程支付了工程款48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至今已满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中瑞物流公司应当将剩余工程款54013元(536013元-482000元)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六的2016年9月10日的《硬化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工程款30万元大写鑫拾万元整,其余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载明:审定工程造价621760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支付90%的工程款559000元,故对于剩余工程款62760元(621760元-559000元),中瑞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汇通公司,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七的2019年4月13日的《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6#库北跨地面硬化施工协议》,第六条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3日,总日历日期:3日历天”,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亦为2019年4月13日,与合同签订日期为同一天,应系该工程竣工后补签的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验收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汇通公司提交的《16#库北跨地面硬化结算(含税9%)》载明“合计184557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因汇通公司原因工程未完成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的交付时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故应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对合同约定的二年质保期,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但该工程自竣工之日至今仍未满二年质保期,故中瑞物流公司应支付汇通公司95%的工程款175329元,对剩余5%工程款9228元,汇通公司可在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八的2018年7月3日的《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2018年5月24日的《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坡道工程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结算书》载明“合计182982.86元”,《中瑞物流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07472元,汇通公司主张实际为74720元;《中瑞物流园16#、17#车间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92335元,汇通公司主张实际为92335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工程汇通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中瑞物流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中瑞物流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不应以汇通公司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为前提,对合同中约定的汇通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中瑞物流公司可另行向汇通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的竣工时间或交付时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故应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中瑞物流公司应支付汇通公司90%的工程款150349.5元[(74720元+92335元)×90%],对剩余10%工程款16705.5元,汇通公司可在满一年质保期后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九的2018年12月25日的《中瑞物流园区土方倒运及零星用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39589元,汇通公司提交的《16#、17#、18#车间零星用工工程结算书》载明“合计140474.75元”,汇通公司按139589元主张,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的竣工时间或交付时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故应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中瑞物流公司应支付汇通公司90%的工程款125630.1元,对剩余10%工程款13958.9元,汇通公司可在满一年质保期后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十的五份《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的数额分别为3787.5元、19204元、20980元、63276元、11700元,均有中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组证据大部分的机械台班费都已包含在本案中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内,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中瑞物流公司该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中瑞物流公司应按五份《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的价款总额支付汇通公司118947.5元。
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十一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案外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与汇通公司(乙方)签订的《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汇通公司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载明“合计242830.21元”,下附手写字“让利2%,即237900元”,汇通公司主张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为237900元。中瑞物流公司辩称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系汇通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但根据本案的关联案件,案外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本案中瑞物流公司的股东同为山东玖霖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合同的签订人虽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中瑞物流公司,且中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赵志强已在对话录音中认可数额为237900元,故该合同涉及的工程价款为2379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的竣工时间或交付时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中瑞物流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故应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之日,中瑞物流公司应支付汇通公司90%的工程款214110元,对剩余10%工程款23790元,汇通公司可在满二年质保期后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中瑞物流公司应付工程款合计为1264018.1元,中瑞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汇通公司。对汇通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汇通公司证据一的工程,《工程结算会签单》日期为2018年7月1日,二年质保期满后的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因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当于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故中瑞物流公司未付的质保金146400元应当自2020年7月2日起计息。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二的工程,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二年质保期满后的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故中瑞物流公司未付的质保金65600元应当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息。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三的工程,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一年质保期满后的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故中瑞物流公司未付的质保金149229元应当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息。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四的工程,结算单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二年质保期满后的日期为2020年6月1日,故中瑞物流公司未付的质保金1650元应当自2020年6月2日起计息。对于汇通公司证据五的工程,结算书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一年质保期满后的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故中瑞物流公司未付的质保金54013元应当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息。对于汇通公司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的工程,因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明确的结算时间,对该部分工程款共计847126.1元,中瑞物流公司应当自汇通公司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汇通公司利息。
对于中瑞物流公司反诉主张的合同约定发票税率为11%、汇通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为3%和10%、应返还55298元的税率差额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遇国家税率调整对税费差额的处理办法,亦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降低税率后税费差额的归属,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出现降低税率情形,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对降税差额的处理办法进行新的约定;汇通公司辩称针对税差问题已经向中瑞物流公司让利136200元,汇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系让利后确定的最终结算价款,现中瑞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否产生了税率差额以及税率差额的具体数额,故对中瑞物流公司该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瑞物流公司可在取得相关依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因中瑞物流公司撤回了要求汇通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中瑞物流公司造成损失20万元的反诉请求,故对中瑞物流公司因反诉提起鉴定的鉴定意见书,本案不予认定,对其鉴定费亦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中瑞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汇通公司工程款1264018.1元;二、中瑞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汇通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14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以6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以1492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计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以1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以540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计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以84712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息;三、驳回汇通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瑞物流公司要求汇通公司支付税率差额让利55298元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214元,由汇通公司负担2767元,由中瑞物流公司负担154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中瑞物流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汇通公司负担760元,由中瑞物流公司负担424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中瑞物流公司是否应支付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公路港土石方工程、2号车间北路工程剩余工程款的问题。中瑞物流公司主张汇通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支付工程款,但根据汇通公司提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会签单》、《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港土石方工程结算书》,可以证明中瑞物流公司与汇通公司已完成对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和公路港土石方工程的验收结算;对于2号车间北路工程汇通公司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竣工验收的时间,但该工程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中瑞物流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瑞物流公司如认为地基基础质量存在问题可另行主张权益。因此,中瑞物流公司以上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中瑞物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
关于中瑞机械公司反诉要求汇通公司支付税率差额让利的问题。中瑞机械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发票税率为11%,汇通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为3%和10%,汇通公司应返还55298元的税率差额。汇通公司辩称针对税差问题已经让利136200元,其主张的工程款系让利后确定的最终结算价款。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中瑞物流园公路港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税率差额部分作为让利,结算按投标报价让利后最终确定(投标报价减让利部分)的约定,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1600000元,双方结算价款1463800元,在中瑞物流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汇通公司关于结算价款系合同价款让利后最终确定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故一审对中瑞物流公司要求汇通公司返还税费差额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瑞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4元,由上诉人山东日照中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