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1743XX。
法定代表人:平纪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高栈路南204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69WX7H。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11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瑞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