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1604号
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日照市艳阳路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平纪欣,经理。
被告:费县***新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单宝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县***新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日照市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