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字3010号
申请人: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超,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4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大众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