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4942号
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南路老年人活动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49876274A。
法定代表人:田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