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与湖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03民初3526号之一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系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告:湖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湖南建工集团**/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诉被告湖南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要求撤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95元,减半收取11647.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