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784民初2181号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30671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四个月租金,合计64000元;2.被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电费10826.94元;3.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80000元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位于鹤山市××镇××路××楼商铺,面积1007.25平方米,用于经营沐足项目。租期从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每月为16000元,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至2017年11月关闭停业,共欠原告2017年8月、9月、1O月、11月共四个月租金64000元,欠2017年9月、10月电费合计10826.94元,电费由原告代垫缴交。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被告租赁涉案商铺后,因严重亏损无法经营而于2017年10月30日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并将商铺钥匙交回给原告,并不是原告所称的2017年11月;二、被告已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履行保证金60000元和厕所保证金20000元,已保证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停业后在交回合同标的时还有电器、空调机和设备没有搬走(约值5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明确表示,履行保证金60000元、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及上述物品归原告所有,作补偿原告之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前,原告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产权属于原告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东升路193号等二楼商铺,租赁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每月租金从10200元至18662元等,约定被告向原告缴交履约保证金60000元等。
2016年6月9日,***向原告申请减租,原告经考虑,经办人于2016年10月26日在***的《减租申请》上用签字笔书:“考虑其实际情况,同意按每月租金16000元计算,时间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31日止”。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与***签订《转让证明》,约定***将上述承租原告的商铺转让给被告使用,还约定将***缴交给原告的履行保证金60000元和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转给被告作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商铺履行合同保证金。该《转让证明》经原告经办人签名同意。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产权属于原告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东升路193号等二楼商铺,租赁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每月租金从10200元增至18662元等,第二条约定自签订此合同之日,乙方(即被告)向甲方(即原告)缴交履约保证金60000元后合同方可生效,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有关租赁费用并归还钥匙后如数退回乙方(不计利息),若乙方提前退租,此保证金不得退回,乙方必须按时交租,若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当乙方违约处理,即时终止本合同,收回所租物业,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缴清所欠费用(含水电费);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商铺符合出租使用要求,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60天”,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其他补充:另乙方需向甲方缴交贰万元的厕所拆改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要按原状恢复,否则此保证金不得退回”,等等。之后,原告依约将讼争商铺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依约将***缴交给原告的履行保证金60000元和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转为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履行保证金60000元和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2017年8月开始,被告拖欠原告租金。
2017年10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称被告方无法经营下去,押金不要了,涉案商铺里面的东西包括电器、空调等作为补偿给原告,2017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租金现在无法交清,押金不要了,当作补偿给原告,请原告尽快安排人到涉案商铺锁门,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同日,原告将涉案商铺门上锁。
另查明,鹤山市沙坪镇东升路193号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讼争租赁物的2017年10月的电费及电费违约金7399.13元,2017年11月的电费及电费违约金3427.81元,合计10826.94元,原告已代为向供电部门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四个月租金,合计64000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2017年8月、9月、10月、11月四个月的租金合计64000元,被告主张只欠原告2017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租金合计480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11月是否应支付租金。对此,本院查明,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称自己无法经营下去,2017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租金现在无法交清,通知原告派人到涉案商铺将商铺门上锁,并明确表示涉案商铺里面的东西包括电器、空调等作为补偿给原告,押金不要了,当作补偿给原告,而原告也于当日派人将涉案商铺门上锁,涉案商铺处于原告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被告自2017年10月30日之后未再占有使用讼争租赁物,故原告无从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0月30日之后的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租金48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11月的租金,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电费及电费违约金10826.94元的问题。原告提供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卷足凭,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费及电费违约金10826.94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80000元(含履约保证金60000元和涉案商铺的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归原告所有的问题。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期内,甲方(即原告)保证商铺符合出租使用要求,而乙方(即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60天”的约定,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超过60天,且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称被告方无法经营下去,押金不要了,涉案商铺里面的东西包括电器、空调等作为补偿给原告,请原告尽快安排人到涉案商铺锁门,综合上述各情,原告请求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60000元归原告所有,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另,关于被告交付的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承租涉案商铺的承租人把商铺的一部分改成厕所,合同到期或不再经营时,要把厕所恢复原状,厕所拆改保证金是恢复原状的费用,故考虑到双方约定的厕所拆改保证金的用途,原告请求涉案商铺的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归原告所有,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至10月的租金合共48000元给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0月及11月的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合共10826.94元给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交付给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60000元、厕所拆改保证金20000元,合共80000元,归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8.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523元,由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3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698.30元,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