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784民初2012号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30671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六个月租金42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判令履约保证金20000元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位于鹤山市××镇××号首层商铺,面积143.53平方米,用于经营家用电器项目。租期从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月租金为7815元。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月租金为8612元。被告在租赁期内经常拖欠租金,至此,租金交至2019年1月9日,欠租六个月,合计46890元,减去被告前期多交的租金4502元,实欠租金42388元。由于被告逾期交纳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商铺租赁合同》第十条第1点的规定“每日按1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五个月未交租,计得违约金为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无答辩,在举证期内无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鹤山市沙坪镇松鹤广场新华路×号首层商铺(面积143.53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家用电器项目。租期共36个月,从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前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000元;租金按面积计算,从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月租金单价为54.45元每月每平方米,即每月租金为7815.21元(143.53平方米×54.45元/每平方米=7815.21元);被告于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每日按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保证金,并向原告支付每月租金,但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被告共拖欠租金合共42389.26元(7815.21元/每月×6个月-4502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42389.26元未付,属被告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2388元,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出本院核定的数额,是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累计超过二个月未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现被告已累计六个月未向原告缴纳租金,故原告请求租赁保证金归原告所有即没收租赁保证金20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每日按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均拖欠原告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的违约金15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2388元给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000元给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租金保证金20000元归原告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734.7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734.70元由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