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784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30671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应向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9122.7元。因被执行人***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查封***所有的粤M×××××号牌车辆的档案,但由于未扣押到车辆而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863号案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