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4执1485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30671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1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84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均确认:***、***、***尚欠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及执行费共计622907.78元;二、***、***、***于2022年1月10日前,共同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鹤山市支行,户名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88)转账支付金额622907.78元。三、如***、***、***未按时支付,***、***、***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四、如***、***、***未按时支付,***、***、***同意在2022年3月15日前搬离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E3座2603房,交由法院依法拍卖处置;五、如***、***、***未按时支付,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鹤山市沙坪松鹤新城南区E3座2603房不动产有优先受偿权;六、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欠款后,即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541.94元。 2.查明***名下有粤J3××**、粤JU××**车辆,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无权处置。 3.查明***名下有坐落于沙坪×××号××××房,本院已拍卖成交,拍卖得款人民币689877.64元,共计得款699419.58元,已作分配方案,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分配分案已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于无异议部分案款581291.77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14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