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81民初2105号
原告:陆丰市伟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桂林后海(核电路八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553697135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侨兴办事处第八社区前海一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4G3P7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陆丰市伟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伟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丰市伟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