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794号
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梅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梅桥镇梅桥村第十一组4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建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