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374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满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