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雄海,执行董事。
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以(2021)鲁0323财保132号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鲁032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益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00元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