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驰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3民初12320号之一 原告:济南驰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台装饰材料市场9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8区1栋1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驰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济南驰轩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83769.4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3769.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8月7日,欠款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3226.3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就山东国际创意中心虹吸雨水工程自原告处采购材料并由原告进行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经原告与被告对账总价款为353769.41元。被告已经支付270000元,剩余83769.41元经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虹吸雨水供货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国际创意中心,工程地址为济南市××街。合同第八条第2款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是当事人书面协议订立,且原、被告对项目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均无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